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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行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张国久律师事务所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张国久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4行初222号原告北京张国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号。负责人张国久,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芳,北京张国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检测场旁。负责人赵文军,所长。原告张国久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张国久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张国久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甄少松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