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振先与卢法运、许风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振先,卢法运,许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77号申请人:陈振先,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卢法运,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许风清,成年,住冠县。申请人陈振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卢法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15/35946的大中型拖拉机。申请人缴纳了一定担保保证金,并以苏国环名下的鲁P×××××号轿车为申请人陈振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卢法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15/35946的大中型拖拉机。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陈振先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