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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桂云与吴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云,吴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吴桂云,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吴颖,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桂云与被执行人吴颖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