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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马典强与被执行人孙建华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典强,孙建华,黄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马典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建华,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黄永兰,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马典强与被执行人孙建华、黄永兰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典强以(2014)莱州柞民初第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建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建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建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建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建华的银行存款420171.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