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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87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8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州市。因吸毒于2014年3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新城,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帮被害人张某经营的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市场附近的苹果手机专卖店装修。2016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利用其熟悉手机专卖店环境的便利,以撬窗为手段爬入上述手机专卖店,盗走张某店内现金人民币200多元、笔记本电脑4台(acer牌1台、macbook-air牌1台、苹果mini2型2台)、OPPO牌手机1部(A31/16G)、苹果手机4台(iphone4s、iphone5s、iphone6s、iphone6plus各1台)(上述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100元)、及杂牌按键手机、手机模式若干台(均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黄某将其中的1台苹果mini2型笔记本电脑和1台iphone6plus销赃给杨某(另处理),得款人民币1500元;将1台macbook-air牌笔记本电脑、1台acer笔记本电脑及1台黑色iphone4s手机放在1个黑色背包内藏放在其租住的中山市南朗镇永兴新村兴苑街19号出租屋顶楼天台,其余的手机、电脑或送交朋友或丢弃或遗失。2016年5月16日,公安人员在南朗镇永兴村抓获被告人黄某,从其身上查扣现金人民币200元、银行卡2张、其使用的小米手机1台;从被告人黄某租住的永兴新村兴苑街19号出租屋顶楼天台搜获上述的2台笔记本电脑和1台手机;从杨某的朋友巩某、覃某处追回其销赃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破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缴回、追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南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缴赃经过、接收证据清单、搜查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过程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价鉴字(2016)59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中价认(2016)1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失物品清单、销售单、专用收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巩某、覃某、阮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盗窃财物的数量的证据不足。经查,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指证被告人黄某盗得2台OP**牌手机,而无其他证据印证,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被告人黄某的辩解意见,并以核价较低的OPPO牌A31/16G手机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已缴回部分赃物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双方因款项的结算问题产生矛盾、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并不是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理由,且被告人事后也有销赃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作为本案从轻、减轻的情节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现金人民币2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明锋;(缴获的现金未随案移送,由扣押的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张明锋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苹果mini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OPPO牌A31/16G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iphone5s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800元的iphone6s手机1台及无法核价的杂牌按键手机、手机模式若干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文凯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倩欣卜璐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