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执2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俞佳武、戴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佳武,戴妍,徐天助,徐五仙,石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佳武,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戴妍,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天助,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徐五仙,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执行人石红英,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俞佳武、戴妍与被执行人徐天助、徐五仙、石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天助、石红英应支付执行款500000元,被执行人徐五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五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五仙在155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分期付款。此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0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