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博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丽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博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639号之二原告: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姚家岭村北。法定代表人:田桂芳,总经理。被告:成都博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潭丛林社区坤泽物流中心A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马丽英,经理。被告:马丽英。本院审理原告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博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10月日至2017年10月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胥洪增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人民陪审员 高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珍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