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执恢56号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杨赋世、岳二亮、岳孬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杨赋世,岳二亮,岳孬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为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王旭辉,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杨赋世,男,汉族,1947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岳二亮,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岳孬旦,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杨赋世、岳二亮、岳孬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惠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赋世、岳二亮、岳孬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赋世、岳二亮、岳孬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赋世、岳二亮、岳孬旦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赋世、岳二亮、岳孬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惠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瑞敏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