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道月与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道月,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108号原告:叶道月,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南塘街156弄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309275917。委托代理人:戈振磊,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港区外环西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9651264U。法定代表人:杨世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道月与被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道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叶道月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道月撤回对被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202元,减半收取66101元,由原告负担(经审批后免交)。审 判 长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