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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玉妹与邹亚河、陈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妹,邹亚河,陈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9民初1005号原告:黄玉妹,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亚河,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顺清,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黄玉妹与被告邹亚河、陈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妹、被告陈顺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亚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玉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邹亚河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本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陈顺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邹亚河以买房为由,通过陈顺清担保向黄玉妹借去现金人民币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息2分,期限一年(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还清本息。该借款同时由陈顺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期限已过,经多次催讨,邹亚河只还一年的利息,本金60000元拒不归还。请求依法判处。邹亚河未作答辩。陈顺清辩称,我为邹亚河向黄玉妹借款做担保属实。但邹亚河所欠的债务,应当由邹亚河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黄玉妹为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借条》、信用社《存款明细账》、《证明》各一份。上述证据,陈顺清质证无异议,经法庭审核后,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邹亚河与黄玉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黄玉妹已按借条约定,将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交付给借款人邹亚河,但借款期限届满后,邹亚河没有返还借款,保证人陈顺清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已构成违约,该事实有上述证据及黄玉妹、陈顺清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可以认定;庭审中,黄玉妹自认邹亚河已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应予确认;因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人陈顺清的保证方式,依法应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所述,黄玉妹主张向邹亚河追讨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要求陈顺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也一并予以支持;邹亚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邹亚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玉妹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陈顺清对邹亚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邹亚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邹亚河、陈顺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爱玲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