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保定色织厂破产管理人与保定宏佳龙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色织厂破产管理人,保定宏佳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502号原告(反诉被告)保定色织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莲池南大街1613号。负责人宋金城。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徐松乐、王倩,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宏佳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21号。法定代表人李怀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双全、李壮,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保定色织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宏佳龙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保定色织厂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宏佳龙工贸��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保定色织厂破产管理人及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宏佳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保定色织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宏佳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87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保定色织厂破产管理人负担;反诉费16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宏佳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