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永泰·新景湾小与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泰·新景湾小区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制线厂小区2号楼东三单元一层西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国庆,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计锋,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泰·新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贺,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新中,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纯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