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嘉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爱睿芯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嘉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爱睿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嘉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姑苏村。法定代表人:邹永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爱睿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滴翠路100号“530”大厦2号楼1903室。法定代表人:陆中林。上诉人苏州嘉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爱睿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睿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147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嘉敏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审理,由爱睿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两份证据,一为双方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加盖爱睿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嘉敏公司公章,约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二为爱睿芯公司向嘉敏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书,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加盖了爱睿芯公司公章,约定如爱睿芯公司违约,在嘉敏公司所在地即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对第一份证据均予以确认,爱睿芯公司对承诺书不予认可而提出对印章真实性鉴定,并提供检材印章,嘉敏公司亦同意鉴定。但一审法院简单根据印章启用时间与承诺书落款时间矛盾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嘉敏公司诉请基于上述承诺书,其时间形成上晚于合作协议,在双方均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绕开对该证据真实性的鉴定。对公章真实性的鉴定对管辖权及实体证据的审查不可缺少,一审法院仅凭落款时间与公章启用时间的矛盾,擅自自由裁量,剥夺双方要求鉴定的权利,损害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意思自治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加工基本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嘉敏公司提供的由爱睿芯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在形式上该承诺书系爱睿芯公司单方出具,仅凭该《承诺书》不能证明双方合意变更了解决争议的方式,故嘉敏公司以承诺书内容来主张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