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291号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2号楼四层、五层。法定代表人:周庆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光,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龙,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满江红山路与裕龙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马庆,职务不详。被告:大理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满江红山路满江红山路。法定代表人:舒江鸿,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理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理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理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理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文静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王新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