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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冯晓珊,该××董事长。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来安县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94457.78元,于2014年7月18日前支付450000元,余款444457.78元于2014年8月18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则承担全部货款894457.78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前给付原告来安县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损失费50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