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7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何怀同与杨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怀同,杨常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62号原告:何怀同,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杨常友,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何怀同与被告杨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何怀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怀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免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何怀同负担。审判员  张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