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利娜与陈金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娜,陈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707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娜,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浦沿桥***号。被执行人:陈金桥,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周巷镇登州街村登州。本院在执行陈利娜与陈金桥(2016)浙0282民初1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金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陈金桥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