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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反诉被告):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陶德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魏小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国,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柱刚,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2015年12月1日,被告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6年10月14日,原告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诉;准许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497元(已减半),由乐山市德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2.5元(已减半),由汶川县三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闵兴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