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诉胡艳华、卢久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胡艳华,卢久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9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负责人张天佚,该分行行长。被告胡艳华,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卢久凤,女,1962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被告胡艳华、卢久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贷款本金113,577.70元,利息5,131.99元(利息截止2016年1月20日),本息合计118,709.69元;3、请求判决借款人胡艳华用所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一切费用(含诉讼实现债权所需的各项费用);4、请求判决保证人卢久凤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胡艳华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胡艳华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被告以龙沙区一厂326栋1单元801室住宅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从2015年4月起,被告拒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上被告卢久凤的地址,未能给被告卢久凤送达到法律文书,原告未能重新提供被告卢久凤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卢久凤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人民陪审员 康占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