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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潘天敏与被告唐晓武、王明伟、潘长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天敏,唐晓武,王明伟,潘长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459号原告:潘天敏,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持家,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晓武,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潘长月,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潘天敏与被告唐晓武、王明伟、潘长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潘天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天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潘天敏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熊慧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