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潘天敏与被告唐晓武、王明伟、潘长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天敏,唐晓武,王明伟,潘长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459号原告:潘天敏,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持家,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晓武,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潘长月,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潘天敏与被告唐晓武、王明伟、潘长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潘天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天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潘天敏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熊慧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