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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阿卜杜热合曼·瓦皮与刘志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卜杜热合曼·瓦皮,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阿卜杜热合曼·瓦皮,男,维吾尔族,1965年出生。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1970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卜杜热合曼·瓦皮与被执行人刘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但被执行人刘志刚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刘志刚银行存款,查询结果为有账号,但无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刘志刚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有四辆车,但这四辆汽车已被查封(本院做轮候查封);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山东寿光市有两套房产,但房产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本院做轮候查封);查询第一师四团、三团及十四团工程款结算情况,但均无未结工程款。本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创审判员 沙吉古丽审判员 邱 翠 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