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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维,重庆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213号申请人: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2号T2楼第10层,组织机构代码:07882550-4。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被申请人:重庆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95856223T。法定代表人:周维。被申请人:周维,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维经济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寒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