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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闵菁、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闵菁,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44号。负责人曾海林,该行行长。被告闵菁。被告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被告闵菁、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闵菁、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对被告闵菁、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湘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