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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浙江盟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浙江盟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建飞,高丹荣,诸进忠,李裕蕾,李建中,胡建东,李建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563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大街357-365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5744-4。负责人:李作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高喆,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章晓,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原告职工。被告:浙江盟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南部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2966-8。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被告: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2668-7。法定代表人:胡建东。被告: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温州工业园区致富路30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58359544-7。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被告:李建飞,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高丹荣,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诸进忠,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告:李裕蕾,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李建中,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胡建东,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李建琴,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浙江盟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建飞、高丹荣、诸进忠、李裕蕾、李建中、胡建东、李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