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连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221号被执行人:陈连兴。本院(2016)浙068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陈连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陈连兴继续退赔给被害人金某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崔某人民币1200元、退赔给被害人钱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给被害人袁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6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兴现处服刑期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裘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