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1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现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7日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假称为王某丙)以给前七号镇居民郑某某介绍王某甲作为其对象为由骗取郑某某家彩礼钱40000元,之后王某甲又以其母亲生病为借口,向郑某某骗取3000元。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甲假扮父女,并称王某甲为王某丙,通过崔某某和史某某将王某甲介绍给流水镇前太阳村的邵某某,意欲骗取邵某某家彩礼钱。2014年6月1日,在王某某家,邵家先给了王某某40000元彩礼钱,在王某甲与邵某某结婚前,邵家又给了王某甲20000元彩礼钱,在结婚当天邵家又给了王某甲10000元改口钱。王某甲于2014年12月27日婚礼当天结婚仪式结束后逃跑。在此期间,王某某以要买车钱不够为由,向邵某某家借款10000元,后只归还2000元;以给邵某某的奶奶和姥姥办低保为由,骗取邵某某家人民币8000元;以给邵某某的哥哥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邵某某家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办驾驶证的名义,骗取流水镇前太阳村俞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通榆县开通镇朱某某家,趁朱某某外出之机,将屋内箱子撬开,盗走现金2100元。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提取笔录、协议、银行卡明细清单、存款明细账、证明、大四号村委会介绍信、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崔某某、史某某、曾某某、杨某某、俞某甲、张某甲、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邵某某、张某乙、邵某乙、俞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他的目的是介绍对象,不是为了骗钱,他没有给邵某某家办低保和驾驶证,也没有要钱。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无辩解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假称为王某丙)以给前七号镇居民郑某丙的儿子郑某某介绍王某甲作为其对象为由,骗取郑某丙家彩礼钱人民币40000元,之后王某甲又以其母亲生病为借口,骗取郑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甲假扮父女关系,并称王某甲为王某丙,通过崔某某和史某某将王某甲介绍给流水镇前太阳村邵某乙的儿子邵某某,意欲骗取邵某乙家彩礼钱。2014年6月1日,在王某某家,邵家先给了王某某40000元彩礼钱。在王某甲与邵某某结婚前,邵家未通过王某某又单独给了王某甲20000元彩礼钱,在结婚当天邵家又给了王某甲10000元改口钱。王某甲于2014年12月27日婚礼当天结婚仪式结束后逃跑。在此期间,王某某以要买车钱不够为由,向邵某乙家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只归还人民币2000元;以给邵某某的奶奶和姥姥办低保为由,骗取邵某乙家人民币8000元;以给邵某乙儿子邵某丁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邵某乙家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办驾驶证的名义,骗取流水镇前太阳村俞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通榆县开通镇朱某某家,趁朱某某外出之机,将屋内箱子撬开,盗走现金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月14日长岭县公安局前七号派出所办案民警在邵某乙处提取一封匿名信,是用蓝色圆珠笔写的,关于王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丙)骗婚内容的匿名信,共两页。2.协议证实,邵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丙)关于彩礼钱的约定,房子属于邵某某和王某丙,礼金18万元整,一切包括在内。见证人为崔某某、史某某。3.银行卡明细清单证实,王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228483736212976365的交易明细情况。2014年4月14日开户存款人民币20000元,2014年4月28日存款人民币3000元。4.存款明细账证实,朱某某于2015年11月份发工资2675元。5.长岭县公安局前七号派出所证明证实,除郑某某、邵某某和俞某某的报案记录外,至今未接到关于王某某诈骗的报案记录;王某某,女,曾用名王某丙,身份证号222323196803281549,经电话联系王某某丈夫钟某某,确定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因肝硬化去世,因钟某某暂在内蒙古打工,无法返回户籍地对王某某进行销户。6.长岭县前七号镇大四号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证实,王某某为大四号村腰四号屯村民,2015年1月14日王某某因肝硬化去世,情况属实。7.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在通榆县抓获,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1992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人王某某于1965年5月9日出生。9.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2月16日在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因盗窃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10.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的时候,王某某找他,说有没有好的农村小伙,给他家姑娘介绍对象,介绍成之后给20000元钱,当时他看这么多钱就动心了。后来他联系史某某,史某某说他亲家姓邵的有个孩子要找对象,他让史某某领着那个小伙和父母到长岭一起去王某某家。在王某某家两个孩子看了都挺相中对方,当时双方都说行。过了四五天邵家杀猪,让他们去吃饭,还有商量彩礼的事,他和王某某还有王某某的姑娘一起去的,在姓邵的家王某某他们谈的彩礼钱,王某某要彩礼钱18万元,双方都同意了。又过了三四天邵家来长岭找王某某给彩礼钱,他和史某某一起跟着去了,在王某某家邵家给了40000元彩礼钱,说剩下的14万元结婚时再给,这40000元彩礼钱是王某某接过去的,就都收下了。2014年冬天,他接到史某某电话,说他们俩之前给介绍的王某某的姑娘跑了,过完彩礼一天都没在邵家过,他想这是被王某某骗了。11.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的一天,他们屯子的崔某某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没结婚的小伙子,他朋友的女儿现在想找对象,他就把邵某乙的儿子邵某某告诉崔某某了。之后他又给邵某乙打电话说这件事,邵某乙同意了。第二天他带着邵某乙和邵某某就去长岭找崔某某,然后他们一起去王某某家。到王某某家之后,王某某和他们说有八个女儿,这个叫王某丙的是最小的,邵某某就相中这个叫王某丙的姑娘了,当时没有谈彩礼。过了三四天王某某向邵某某家要50000元的彩礼钱,邵某某家没有那么多钱就拿着40000元去王某某家了。送40000元彩礼钱的时候,他和崔某某、邵某某、邵某乙、王某丙都在场,是王某某亲自收的钱,后来他们之间又给没给彩礼钱他就不知道了。邵某某和王某丙在2014年12月7日在他们村举行的婚礼,在结婚当天邵某乙给王某丙10000元的戴花钱,但是在婚礼的当天晚上王某丙就不见了,之后他再也没看见王某丙和王某某。12.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他在通榆县打工时认识的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丙给他打过电话问有没有相当的女孩给介绍个对象,他说认识一个女孩叫王某甲。过了几天之后,王某丙带着王某某、郑某某父子,还有其他几个人到通榆来找他,见面之后双方都很满意,同意相处。吃完饭郑某某父子邀请他和王某甲到家里吃饭,当天晚上他和王某甲、王某某在郑某某家住的。第二天早上,郑某某家给王某甲过40000元彩礼钱,这40000元彩礼钱是王某某让王某甲要的,当时钱给王某某了。王某某的女婿杨某某开车带着他、王某甲、王某某、郑某某到长岭王某丙家,郑某某和杨某某没下车,他们三个下车到王某丙家屋里,王某丙向王某某要郑某某家过给王某甲的彩礼钱,王某某和王某丙吵了起来。王某某把王某甲拽到王某丙家西屋,大约半小时左右王某某和王某甲又回到东屋,王某甲说去街里买衣服,然后他们就离开了。1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是他的岳父。在他和郑某某帮王某某搬完家的四五天,郑某某找他一起去通榆,郑某某说他的岳父王某某的姑丈母娘给郑某某介绍一个通榆的对象,要去看看。他们到长岭接上他姑丈母娘和岳父王某某就去通榆了。在饭店见面后王某丙和郑某某就出去了,他姑丈母娘和老曾头就商量彩礼钱的事情,过了一会,王某丙和郑某某回来了,他姑丈母娘、老曾头和郑某某父亲就商量彩礼钱的事情,具体多少他不知道,之后他们就回来了,当天晚上老曾头、王某丙、王某某去郑某某家了。给彩礼钱是他们见面第三天,给钱地点在郑某某家,他去的时候看见屋里有郑某某父子、王某丙、王某某、曾老头,王某某正坐在炕上数彩礼钱,当时彩礼钱一共是40000元,吃完饭后王某某把这40000元彩礼钱拿走了。王某某走的时候他和郑某某、王某丙、老曾头一起去送的,期间到了他姑丈母娘家一趟,王某某、老曾头、王某丙进屋了,他和郑某某在车里了,过了一会王某某和王某丙就回来了,老曾头留在他姑丈母娘家了,第二天王某丙从郑某某家走了。14.证人俞某甲证言证实,他是俞某某的哥哥,2014年6月份左右,俞某某找他让帮忙联系王某某,问问办驾驶证的事情,他当时给王某某打电话了,王某某说能办,之后俞某某在他家借了6000元钱,他和俞某某带着这6000元钱找王某某。当时邵某某也在王某某家,王某某说先给俞某某照相,他们照完相之后就把6000元钱给王某某了,之后他和俞某某就回家了。过了三四个月,他和俞某某就联系不上王某某了,知道他和俞某某被王某某骗了。1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她和王某某是夫妻关系。王某某的妹妹王某丙在2014年快过年的时候得病去世了。王某丙在她家陆陆续续呆了两个月左右,王某丙给王某丙介绍一个前七号镇姓郑的对象,其他事情她不知道。16.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朱某某在2015年11月份还过他300元钱,这钱是朱某某借他的钱,朱某某开工资就还他了,还钱当天也还他儿子200元房租钱。17.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朋友杨某某的岳父王某某给他介绍一个对象叫王某丙,当天王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还有一个姓曾的老头就来到他家里见面。见面后双方都同意,王某某和王某丙向他家要40000元彩礼钱,他家也同意给了。王某某、王某丙、姓曾的老头为了等彩礼钱当天没走,都在他家住的。第二天他家凑了40000元钱,把这40000元钱给王某丙了,之后王某丙把40000元钱给王某某了,王某某他们拿到钱就都回到长岭。过了三四天王某丙和他说王某丙母亲病了,向他借3000元钱,之后他通过农业银行自动存款机给王某丙打过去3000元钱。他和王某丙又联系了三个月左右,每次王某丙给他打电话都是要钱,他感觉王某丙是在骗他的钱,不是真正想和他结婚,他就打电话和王某丙提出分手,后来他就联系不上王某丙了。他找王某某要了四五次彩礼钱,王某某说不能差事,等王某丙找到对象了就把彩礼钱给他。从2014年10月份之后他就找不到王某某了,王某某和王某丙也一直没有给他钱。他们给彩礼的时候他和父亲郑某丙、母亲姚某某、王某某、王某丙、王某丙、杨某某都在场,杨某某数的钱。18.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他认识王某丙,户口上的名字叫王某甲,王某甲和他儿子邵某某结过婚,之后跑了。王某甲和她舅舅梁某丁、王某某一起以彩礼、办低保、办驾驶证的名义骗了他家近十万元钱。流水镇爱国村的史某某和他是亲家,史某某说有个朋友叫崔某某,崔某某的朋友王某某有个女儿叫王某丙,想介绍给他儿子邵某某,他同意了,之后他和邵某某、崔某某、史某某到王某某家见到了王某某和王某丙。一开始刚认识的时候王某某说王某丙是他亲女儿,王某某和王某丙的生母离婚了。王某丙也说王某某是她亲父亲,后来有人给他家送了一封信,他才知道王某丙是王某某的干女儿,没有亲戚关系。他给了王某某六次钱,给王某丙一次钱,给梁某丁一次钱。第一次是彩礼钱,2014年5月28日上午,他和邵某某、崔某某、史某某去长岭县长岭镇王某某家要给王某丙和邵某某定亲,当时王某某和王某某的妻子、王某丙在王某某家,他们就商量定亲的事情,之后定下定亲的彩礼钱是40000元。王某某和他说要给邵某某和王某丙去北京买一辆车,着急用彩礼钱。2014年6月1日他和邵某某、崔某某、史某某去了王某某家,王某某和他妻子、王某丙在家,他把40000元彩礼钱给了史某某,史某某接过钱就给了王某某,王某某自己把钱揣兜里了。他们吃完饭后他又给了王某某2000元饭钱,王某某又和他说没有给王某丙买衣服的钱了,他又给王某某1000元用来给王某丙买衣服。第四次是2014年7月份,王某某说要给他的母亲和岳母办城市低保,但是每个人需要花费4000元钱,办完之后能给很多钱,还能给低保楼,看病也不花钱,王某某和他说了四五次,他就动心了,在他家里他给王某某8000元钱,让王某某帮着办理低保,给王某某钱的时候他和邵某某、王某丙、王某某的妻子都在场。第五次是和第四次间隔四五天的时间,王某某说给他大儿子邵某丁办驾驶证,王某某说让他拿3000元钱,王某某拿3000元钱,6000元就办个C1驾驶证,他就动心了,在家里给王某某3000元钱,当时他和邵某某、王某丙、王某某在场。第六次是2014年9月份,王某某和他说要去北京给孩子们买车,但是差10000元钱,让他先给拿着,买完车之后就给他,他在家就把钱给王某某了,当时他和王某某、给王某某开车的司机在场。后来车没有买回来,钱也没还他,他找王某某要钱,王某某说没钱,当时就还他2000元。2014年10月份,他家收到一封匿名信,信里说他们被王某丙骗了,王某丙和王某某没有亲戚关系,之后在王某丙来到他家的时候他们就问王某丙这件事并且把信给王某丙看了,王某丙对他们说她也被王某某骗了,他们给王某某的钱她一分钱也没捞着,王某丙还说她和邵某某是真爱,不给钱也要和邵某某过,她母亲在北京开麻将馆,家里有钱啥也不缺,他们就信了。后来他媳妇张某乙和邵某某、王某丙去了北京,见到了王某丙的母亲和继父,看到家里条件不错,他们就信了,之后王某丙又带着她和邵某某去了王某丙的老家通榆县,见到了王某丙的舅舅梁某丁,他们把邵某某和王某丙的事情告诉了梁某丁,接着又和梁某丁说邵某某和王某丙还想在一起过,梁某丁说那得给点彩礼钱,结婚一分钱没有也不行,梁某丁说王某某骗的钱先别要,等邵某某和王某丙结完婚他向王某某要。他们双方最后商量彩礼钱为30000元,当时他们没有给钱就回家了。过了十多天时间,王某丙给邵某某打电话约他们去过彩礼,之后邵某某就去了,在王某丙哥哥家,邵某某把30000元彩礼钱给了梁某丁。在结婚当天给王某丙戴花钱10000元,是他和妻子张某乙把钱交到王某丙手中的,在王某丙和邵某某结婚当天晚上王某丙就失踪了,他们发现被王某丙骗了。他们发现被骗之后找过梁某丁要钱,梁某丁说把30000元钱都给王某丙了,之后又领着他们在当地找王某丙,但是没有找到。他们屯子的俞某某也被王某某以办驾驶证的名义骗了6000元钱。19.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2014年阴历4月29日,史某某说给他介绍对象,第二天见面。史某某认识崔某某,史某某和崔某某是媒人,崔某某有个朋友叫王某某,史某某和崔某某介绍他和王某某女儿相亲的。他们在饭店见面吃的饭,当有有他和王某丙、王某某、史某某、崔某某、他父母、还有王某某的媳妇,还有崔某某的媳妇后去的,吃饭的时候就说一下闲磕,没提到钱。饭后去他家里,说到彩礼的事情,当时王某丙提出来要彩礼20万元,啥都不包括,后来他父母说彩礼太多了,最后商量到18万元,置办婚礼的所有费用都包括在内,王某某和王某丙同意了,他们当时还签了字据,见证人是史某某和崔某某。2014年阴历5月4日,他们在王某某和王某丙的家里过了40000元彩礼。他和王某丙认识一个月左右,王某某和他父母说给他奶奶、姥姥办农转非户口,能办低保楼,当时向他父母要了8000元钱,最后也没办成。又过一段时间,王某某说他能办驾驶证,给他和他哥两个人办,说给他办的钱就不要了,给他大哥办得花点钱,向他父母要了3000元钱。后来王某某又向他家借了10000元钱,说去北京买车,过了一段时间家里用钱,他去王某某那拿回2000元钱。后来王某丙说她爸王某某打仗去长春了,身上没钱,他给王某丙转了500元钱,王某丙去通榆医院看一个叫郑某丁人,他给王某丙打了1000元钱,王某丙跟他说去天津找朋友玩没有钱了,向他要钱,他给王某丙打了1000元钱。2014年10月份的时候他母亲看到一封信,说是一个老头送来的,信里大致意思是王某某和王某丙不是父女关系,王某丙以前在通榆和长岭的老郑家定过一次婚,王某某是媒人,也给过了彩礼。他知道这事以后,大约11月份左右,他和他父母背着王某丙去找过一次老郑家,去了以后老郑家说确实有这么回事,也给王某丙过了彩礼,总共加起来花了47000元钱,钱也一直没还。回来后他家和王某丙谈了这件事,他母亲问王某丙和王某某到底是不是亲戚?王某丙一开始说是,后来王某丙说不是亲爸,是后认的干爹,王某丙说当时王某某要和她一起贷款,能贷出来500万,王某丙能分到200多万。王某丙说王某某告诉过她,来到邵某某家别瞎说。他和王某丙说以前的事就都过去了,以后好好跟他过日子,以前的事情也不追究了,王某丙也同意了。他们说完这事以后他和他母亲去了通榆,见到王某丙的舅舅和哥哥,王某丙的舅舅也知道之前的40000元彩礼钱的事情,和他们说要是想继续往下处,就好好处,如果不处,王某丙差他们的40000元钱一分不差的还给他们,要是处的话得去北京见见王某丙的养母,让王某丙的养母看看行不行。在通榆的时候他还知道王某丙的这个名不是真名,真名叫王某甲。过了几天,他和他母亲去了北京见到王某丙的养母,王某丙的养母也同意了。2014年12月17日,他和王某丙登记,12月20日左右,他和王某丙在通榆,他母亲和老姨去给王某丙的舅舅又过了20000元彩礼。2014年12月27日他和王某丙结婚,结婚的时候,他母亲给王某丙10000元改口费。结婚当天晚上六时许,他醒了之后发现王某丙不见了,哪都找不到,给王某甲打两次电话没接,第三次打电话关机。他知道王某某给俞某某和俞某甲办理驾驶证的事情,当时俞某某和俞某甲去王某某家给王某某钱,他在王某某家,给钱的时候他没在场,在别的屋子里了,后来他听说俞某某给王某某6000元钱办驾驶证,王某某始终没给俞某某办驾驶证,钱也始终没还给俞某某。20.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4年5月26日晚上,史某某和他媳妇去她家说给她儿子邵某某介绍对象,史某某说媒人是崔某丁,崔某丁认识女方的父亲王某某,他们就同意了。第二天早上他和丈夫邵某乙、儿子邵某某、二妹张某丁、史某某、崔某丁去的长岭王某某家。崔某丁和史某某说了她儿子邵某某和王某丙的事情,邵某某和王某丙也见面了,都挺满意。之后他们双方在一起研究彩礼钱为18万元。他们家在五月初四那天,在王某某家过了40000元彩礼。过完八月节之后,王某某去她家说要给孩子办婚事,说等收拾完秋再结婚。她在阴历八月份的一天接到一封信,信上写着王某丙和王某某不是父女关系。后来王某丙来了之后她问王某丙怎么回事,王某丙说都是王某某忽悠的,和她说了实话,说王某某不是她爸,王某丙把身份证拿出来了,身份证上写的名字是王某甲,说完这些王某丙就走了。过了几天王某丙给邵某某打电话说在通榆,让他们家过去看看。第二天她和家人就去通榆王某丙的哥哥家,见到了王某丙的哥哥和舅舅。王某丙的舅舅和哥哥说肯定不是骗子,王某丙舅舅说如果两个孩子成了,就好好处,要是黄了就把钱退给他们,让孩子自己决定,她看王某丙舅舅说的挺实惠的,她说好好处那是最好的,王某丙舅舅说如果不相信就去北京王某丙妈妈那看看,不至于骗他们,他们唠的挺好的,她就相信了。过了两三天他们去北京王某丙母亲那了,说了这个事情,王某丙妈说不管,让她和王某丙舅舅商量结婚彩礼的事。从北京回来之后她给王某丙舅舅打电话说了两个孩子结婚的事还有彩礼的事情,王某丙舅舅说孩子好不容易结回婚,本来自己就没钱,最少得过50000元彩礼,她说太多了,只能给20000元,王某丙舅舅说不行,她说那就到结婚那天再给10000元戴花钱,王某丙舅舅同意了。第一次过40000元彩礼是在王某某家,第二次过20000元彩礼是在王某丙舅舅家。王某某借过他家10000元钱,借完钱后两个月左右家里没钱了,他和邵某某去王某某家要钱,王某某还给她家2000元,剩下的钱王某某一直没还。2014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王某丙、王某某的妻子张某丁到她家,王某某和她家说能给她母亲和婆婆办理农转非户口,办完农转非户口之后能办低保,可以分到低保楼,接着王某某向他家要了8000元钱,她家给王某某8000元钱,后来没有办成,王某某始终没有返还这8000元钱。又过了几天,王某某说能给别人办驾驶证,她和王某某说要给邵某某的哥哥邵某丁办一个,王某某向她家要了3000元钱,后来没有办下来,这3000元钱也没有返还给她家。21.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份左右,他听他哥俞某甲说王某某能办驾驶证,他和他哥说想让王某某给他办个驾驶证,俞某甲和王某某说了,王某某同意了,但是需要6000元钱。第二天俞某甲开车拉着他去了王某某家,他和王某某说要办C1的驾驶证,王某某说能办,但是需要6000元钱。接着王某某领着他去照相馆照了照片,把他身份证复印了一张,然后他们又返回王某某家,王某某说驾驶证两个月就能拿回来,他把6000元钱交到王某某手中,然后他们就回家了。2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5年11月10日他开的退休工资2600多元钱,当天还给周某甲300元钱,放在他家东屋柜里2200元钱锁上了。11月16日上午去取钱,发现箱子里的2200元钱不见了。11月14日上午9时许有一个叫王某丙的人来到他家,当时他妹妹朱某某让他去参加婚礼,他告诉王某丙自己在家呆一会。他参加完婚礼回家时,王某丙已经不在了,等到16号他用钱的时候发现放在柜子里的钱没了,他怀疑是王某丙把钱偷走的。2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下旬,他和王某某、曾某某、王某丙给她介绍前七号的郑某某处对象,在郑某某家给她过了40000元彩礼,王某某拿10000元,王某丙拿5000元,曾某某拿2000元,剩下的都给她自己了。她是以王某丙的身份介绍的对象,他们是为了骗彩礼钱。后来她给郑某某打电话说她母亲生病了,郑某某就给她通过银行打了3000元钱,实际上她母亲没生病,她是骗郑某某的。她得到郑某某家彩礼钱后王某某对她说:“你看这么快就得到这么多钱,以后跟着我干吧。”她也知道王某某什么意思,就是用骗婚的方式骗钱,她就默许了。2014年5月下旬,王某某给她介绍对象邵某某,在王某某家邵某某家给她过40000元彩礼钱,这个钱没给她,钱都是王某某拿着了。等要结婚之前过了20000元,结婚当天给她10000元改口钱。她和王某某当时是假冒父女的关系,他们是为了骗彩礼钱。结完婚之后当天她就跑了,因为心里不舒服,她也没得着钱,还和邵某某登记了。谈彩礼钱的时候当时要18万元现金,她和王某某都在场,当时双方都是同意的。后来邵某某家和她说王某某是骗子,她如果真想和邵某某结婚就不通过王某某了。后来他们去通榆她的舅舅家,说了她和邵某某的事情,邵某某家和她父母都见面了,商量结婚的事。结婚之前的20000元彩礼和10000元改口钱王某某不知道。2015年12月份她和邵某某结婚了,在结婚之前邵家去通榆给她过了20000元彩礼,结婚当天给戴花钱10000元,她看再也骗不到钱了,结婚当天就拿着这30000元出去旅游了,钱被她花光,再也没回邵某某家。王某某给邵某某家办理驾驶证和低保证的事,她是听邵某某说的,给了多少钱她不知道。2015年11月14日,她在朱某某家,因为朱某某出去有事,她就自己在朱某某家,将屋内的箱子撬开,盗走了2100元。2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下旬,郑某某到他家帮搬家,他妹妹王某某说要给郑某某介绍对象。后来他们就去通榆了,认识了王某甲。对象介绍成了之后,彩礼钱怎么谈的他不知道,后来给过40000元彩礼款,他没有得到钱,王某某和老曾头得到钱了,得到多少他不知道。当时介绍的时候他就介绍的王某甲的真名字。2014年5月下旬,王某甲认他做干爹,他跟邵某某家介绍王某甲他们是父女关系。邵某某家给过40000元彩礼,他和崔某某每人得到10000元,王某甲得到20000元。当时彩礼款是崔某某跟着谈的,当时约定彩礼大约十一二万元,但后来实际就给了40000元。他就是为了给邵某某介绍对象,目的不是骗钱。过完40000元彩礼款之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他跟邵某某家借了10000元为了买车,这个钱没有还。他在邵某某家吃饭说了一嘴办低保和驾驶证的事,但是他没办也没要邵某某家的钱。后来说给邵某某的一个朋友俞某某办驾驶证,给了他3500元,后来还了2000元,给邵某某的母亲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相互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其目的不是骗钱,也没有要钱给他人办理低保证和驾驶证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刑事拘留期限10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向被害人郑某丙、姚某某、郑某某退赔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40000元、向被害人邵某乙、张某乙、邵某某退赔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邵某乙退赔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19000元、向被害人俞某某退赔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郑某某退赔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人邵某乙、张某乙、邵某某退赔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元、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万新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