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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朝与被马兴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朝,马兴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男,回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兴军,男,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厨师,现住青海省都兰县上诉人王朝因与被上诉人马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王朝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朝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朝负担,余款25元退还王朝。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宏宁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家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