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胡某、莫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胡某,莫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符某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2,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刘某2、胡某、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2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符某申、被告人刘某2、胡某、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1、刘某2、胡某三人在桃江县石牛江镇上七里村刘某2家商议在上七里村开设赌场。2015年1月初,刘某2邀集莫某某到赌场帮忙。刘某1和刘某2在赌场负责,刘某2、胡某、莫某某在赌场轮流“打和”。从2015年1月初至1月14日,四人在石牛江镇上七里村组织危某贤、刘甲等多名参赌人员以“向天板五”的形式搞赌博,赌场共计抽水人民币15000元。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胡某、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1、刘某2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莫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符某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涉案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请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胡某、莫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涉案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均请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1、刘某2、胡某三人在桃江县石牛江镇上七里村刘某2家商议在上七里村组织人员搞“向天板五”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月初,在刘某2的邀集下,被告人莫某某到赌场帮忙“打和”(发牌和抽头渔利)。在四被告人开设的赌场内,由刘某2还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赌博场地、“打和”以及赌场部分日常开支(支付场地费);胡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和“打和”;莫某某负责“打和”;刘某1负责保管水钱、支付赌场日常开支以及赌场其他全局工作。2015年1月初至案发,四被告人组织危某贤、刘甲等多名参赌人在赌场内进行“向天板五”赌博,期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后刘某1支付刘某2、胡某、莫某某各约1500元“工资”。被告人刘某1于2015年4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2于2015年10月8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4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莫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会龙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被告人刘某1、刘某2、胡某、莫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四被告人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莫某某系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归案。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2系于2015年10月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4月2日下午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1于2015年4月7日被抓获归案。4、桃江县人民法院(2007)第2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2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某2、莫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桃江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芝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15时许,他开车(车牌号湘HQ38**)搭乘胡甲往石牛江特种水泥厂方向进去,到了一栋二层楼房门口,他看到一些人在搞“向天板五”,至少100一押,上不封顶,现场有20、30人。听别人讲是刘某1为主开的场子。洗牌、发牌的是住在花园洞村的莫某某,负责抽水的也是莫某某。他看见莫某某将水钱交给了“华少爷”(指刘某2)。2、证人刘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11时许,他开车(车牌号湘H5B1**)到刘某2在石牛江开设的娱乐室,当时娱乐室设在一户人家屋后的地坪内,有十几个人围着一张桌子在搞“向天板五”赌博,下注10元起码,上不封顶,一个叫“铁伢几”(指胡某)的在旁边发牌并抽水,刘某2在赌场里保管水钱,具体抽了多少水钱他不清楚。现场的人中,他只认识刘某2。听别人讲这个地方是刘某2搞的,板凳、桌子应该是“华少爷”(指刘某2)准备的。他第一次打庄是在一户没人住的烂房子后的竹山里,输了5000元,当时是胡某在“打和”。过了两、三天后,他又去赌场,还是在一户没人住的烂房子后的竹山里,当时赌场有人讲,“打庄期间所抽水钱,老板返还20%给打庄的人”。于是他又拿5000元打庄,又全输了,他打完庄后,刘某1便从所抽水钱中拿了1000元给他。3、证人谢某斌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4日中午,他给刘某芝打电话问刘某芝在干嘛,刘某芝就告诉他说是在石牛江镇车冲村搞牌。13时许,他开车(车牌号湘HD51**)到了一个烂房子的前坪,周围都是山竹,那里有20、30人围着一张桌子在搞“向天板五”赌博。现场由莫某某负责抽水,他在那里的时候已经抽了1000元左右的水钱。4、证人危某贤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号13时许,他开车(车牌号湘H5XX**)搭乘“仁伢几”(指胡仁)到了石牛江镇一栋烂房子的前坪,看到有十几人围着一张桌子在搞“向天板五”的赌博,他看了十几分钟就走了。2015年1月14日,“仁伢几”告诉他赌场位置后,他开车到了石牛江镇一家杀猪的人家中,那里有20、30人在搞“向天板五”赌博,他拿了10000元坐庄,输了5700元,当时是刘某2在“打和”,大概抽水1000元。他共去赌场五次,拿40000元钱打了四次庄,每次拿10000元。在他参赌的这几天,在赌场内“打和”的有三个人,(经辨认后)是莫某某、胡某、刘某2。期间,赌场内负责的一个老板(经辨认后)刘某1讲“只要打庄,就将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他在打庄的过程中,1月9号那天赌场老板刘某1返了1200元给他,1月14日下午,赌场老板刘某1返了300元给他,另外两次中有一次好像返了500元,还有一次好像返了100元,共计返给他是2100元。按比例计算,赌场老板应该抽水10500元。保管水钱以及返还水钱给他的是刘某1。5、证人胡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上午,胡某带他到了刘某2他们开设的赌场内,赌场设在离刘某2家不远的一无人居住的烂房子后面的竹山空地上,搞的是“向天板五”,赌注是100元起,上不封顶。当时赌场内负责“打和”的有刘某2、莫某某和胡某,当天参赌的有10、20人,和手抽的水钱都交给了刘某1保管。从1月6日到1月14日,他只有一天没有去赌场,期间刘某2他们经常更换赌场地点,其中在刘某2家不远的一无人居住的烂屋子后的竹山搞了两次,刘某2家后面的竹山搞了三次,刘某2他们村一杀猪的人家屋里搞了三次。在所抽水钱中,刘某1会将庄家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返给打庄的危某贤2000元。赌场开支是由刘某1、刘某2两人负责。6、证人文某习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4日,他开车(车牌号湘HE**8)搭乘邓某桂先去了桃江县人民医院,之后一起到石牛江镇一个赌场内玩,在赌场内押了几手,输了1500元。当时在赌场内看的和赌的共有20几人,刘某2负责发牌和抽水,抽水2000元以上。高桥乡的危某贤打过庄。7、证人邓某桂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他请张某光开车送他到桃江县人民医院,之后他们二人一起去了石牛江镇上七里村的赌场。当时赌场设在石牛江镇增塘村附近一竹山里的空地上,他们去的时候现场已有十几人围着一张桌子在搞“向天板五”赌博。他在旁边押了三局,输了500元。当天“打和”的有莫某某、胡某、刘某2,打庄的有危某贤,赌场会将庄家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危某贤得返的水钱1200元,剩下的水钱和手交给了刘某1,由刘某1支付赌场开支。打庄返水钱也是刘某1亲自在赌场向他们讲的。第二次去赌场是在1月14日,同文某习一起去的。赌场设在石牛江镇一户杀猪的人家的地坪里。莫某某、胡某、刘某2负责打和,刘某1负责保管水钱以及安排接送参赌人员车辆、支付赌场开支、返水钱给庄家。8、证人张某光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他开车(车牌号湘H5B3**)搭乘邓某桂同一面的车师傅到石牛江镇一烂屋子后面竹山里的赌场内玩,他们去的时候有十几人正围着桌子搞“向天板五”的赌博。下注100元起码,上不封顶。参与“打和”的有胡某、刘某2、莫某某。他在的时候,打庄的是一个叫危某贤的人,赌场会将庄家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危某贤打庄抽水钱6000多元,和手就返给危某贤1200元,剩下的水钱就给老板刘某1。那天他输了200元。1月14日他又开车跟着上次那个面的车师傅到了一个杀猪的人屋里,赌博现场还是原来那些人“打和”、抽水。9、证人胡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刘甲的岳父胡某文讲石牛江镇上七里村有人开赌场,只要到赌场内,赌场老板都会给200元,于是2015年元旦之前,他同胡某文共去赌场去了三次。第一次赌场设在上七里村的一片竹山空地上,当时赌场内有30、40人参赌,这次他们没有参赌,但在赌场负责的刘某1给他们每人发了200元钱。这天在赌场“打和”的有刘某2、胡某、莫某某三人,和手抽的水钱交给了刘某1,刘某1负责赌场开支。第二次去赌场是在11时许,他和胡某文各开一台车去的,胡某文车上坐的刘甲和刘某生,赌场设在一户没人住的烂房子内,胡亚拿10000元打了一庄。在胡亚打庄之前,刘某1讲“只要打庄,就将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刘甲打完庄,他看见刘某1返了2000元水钱给刘甲。刘甲打庄之后,他押了几局,输了1000多元,“打和”的还是刘某2、莫某某、胡某三人。他们离开时,刘某1给了他、胡某文、刘某生每人200元。第三次去赌场是胡某文开的车,同去的有刘甲、刘某生以及三个妇女。赌场还是设在他们第一次去的那块竹山里。这次打庄的是危某贤,“打和”的是莫某某,危某贤拿10000元打完“地庄”后,刘某1返给了危某贤2000元。吃完中饭后,刘甲又拿10000元打了一庄,“打和”的是胡某,刘某1返了1000多元给刘甲。他们回来时,刘某1又给了他们每人200元。他去赌场这段时间里,刘某1当着大家的面返给刘甲一共3000元,返给危某贤2000元,按照返还比例计算,刘某1一共抽水25000元。10、证人胡某文的证言,证实他听石牛江镇苏团村的刘某生讲石牛江镇上七里村有人搞赌场,搞“向天板五”的赌博,凡去的人都有钱发,之后他便去上七里村的赌场去了四次。前三次赌场位置他记不清了,第四次赌场设在上七里村一个杀猪的老头子家。赌场是刘某1为主搞的,刘某1负责保管水钱以及支付赌场开支,莫某某、刘某2、胡某在赌场里专门负责“打和”,所抽水钱都交给刘某1保管。在赌场内打庄的人中,他只认识危某贤,他见危某贤打了三次庄,每次都是10000元。他还听到刘某1在赌场讲“只要打庄,就将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11、证人刘某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时候,他接刘某2电话邀请后,四次去了刘某2开的搞“向天板五”赌博的场子。在四次中,有两次赌场设在刘某2家屋后的竹山里,有两次设在龚某初家地坪里。赌场里有专门负责发牌、抽水的和手,系刘某2、胡某、莫某某三人,投注为10元起,上不封顶。他去赌场的那几次,他见高桥乡的危某贤和刘甲在赌场内打过庄。危某贤打庄的时候是莫某某在“打和”,刘甲打庄的时候是胡某在“打和”。12、证人王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胡某给他打电话说是刘某1在石牛江镇上七里村开了个赌场,叫他有空去玩。之后他便去了刘某1的赌场两次。第一次去大约在1月12日,赌场设在离龚某初家不远一没人住的屋后竹山里;第二次是1月14日,赌场设在龚某初家地坪里。赌场里搞的是“向天板五”的赌博,负责的有刘某1、胡某、莫某某、刘某2。他见刘某2、莫某某、胡某在赌场轮流“打和”,刘某2他们所抽水钱都交给刘某1保管。1月14日那天,他在赌场看见危某贤、刘某芝在打庄,危某贤打的是10000元的“地庄”,他还听见刘某1讲“只要打庄,就将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还看见刘某1给了危某贤水钱,具体多少他没注意。刘某1在赌场负总责,调配刘某2他们,并保管水钱,刘某2、莫某某、胡某三人主要负责“打和”。13、证人刘某英的证言,证实她到石牛江镇上七里村的赌场去了两次。一次是在2015年1月4日,胡某文带她去的,赌场在上七里村一处竹山旁。第二次去还是在1月份,她自己一人去的,赌场还是在上七里村一处竹山旁,她押了两把后就离开了,去接她儿子去了。14、证人黎某兰的证言,证实她同胡某文去石牛江镇上七里村的赌场去了两次。第一次去是在15时许,赌场设在上七里村一个竹山里,当时赌场有20余人在搞“向天板五”的赌博,刘甲打了一会庄,“打和”的是刘某2和胡某。第二次去是在10时许,赌场设在那竹山旁的一个烂屋子里,危某贤打了庄,“打和”的刘某2和胡某。赌场是刘某1和刘某2搞的。15、证人刘乙英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时候,她同胡某文、黎某兰一起去了一次石牛江镇上七里村的一个赌场。当时赌场设在一个烂屋子里,里面有10、20人在搞“向天板五”的赌博,一个叫刘某2的在里面“打和”。16、证人周某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左右,刘某2要找一个地方搞“板五”,租他摩托车到他们村上踩点。2015年1月11日11时许,他骑摩托车把刘某2送到了龚某初家,刘某2跟龚某初讲要在龚某初家地坪搞“板五”,并给点费用给龚某初。当天12时许,刘某2又叫他去接了“公车”司机。13时许,他接“公车”司机回龚某初家时,看见十几个人在龚某初家地坪搞“向天板五”赌博。之后刘某2又叫他去接“财哥”(指莫某某)。前前后后他送了几趟参赌的人到龚某初家,每一趟刘某2给他10元钱。后他听龚某初讲刘某2给了300元费用。1月12日,刘某2告诉他赌场在周革兵家老房子搞了一天,并叫他将300元钱转交周革兵。1月13日,刘某2将赌场设在莫某田家小儿子“三伢几”屋里。1月14日,刘某2又将赌场搬到了龚某初家。17、证人贺某文的证言,证实他送参赌人员到石牛江镇上七里村的赌场送了4天,具体几批次记不清了。是“书伢几”喊他去的。18、证人龚某初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左右,他家杀了一头猪,有30、40人来他家买肉,周某民到他家买肉,看中了他家,说是要在他家搞几天牌,每天给他300元。周某民负责接人,用摩托车拉了好几趟人到他家,然后就是在路口负责放风。他共得了600元钱。19、证人莫某田的证言,证实有人在他上边屋里龚某初家搞了4天赌博。20、证人莫某武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左右,他从同村村民家回家时,设在他家搞赌场已经散场了,当时周某民跟他说,龚某初家里下雨发霉味,不好闻,在他搞了几个小时赌博,当时还有一些搞赌博的人没有走,还说放了300元钱在他屋里桌子上。事先他根本不知道周某民他们会到他家搞赌博,而且赌博用的座椅,烤火的东西都是从龚某初家搬来的。21、证人刘某辉的证言,证实他家老房子跟刘某2家相距不远,已多年没人住,荒废在那里,而且没有门锁,谁都可以进去。他对刘某2在那房子里组织人搞赌博毫不知情,2015年1月份左右,他听别人讲刘某2在那房子里搞了两天赌博。22、证人贺某华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和14日,贺某文讲“港乌龟”可能在石牛江搞赌博,于是他同贺某文两次去石牛江镇的赌场找“港乌龟”,要“港乌龟”还钱,但都没有找到。他在赌场看到有20多人搞“板五”,有人抽水,也有人放高利贷。23、证人莫某军的证言,证实刘某2他们开设赌场从2014年12月底开始,到2015年1月14日结束,大约有半个月。赌场在刘某2家屋后的竹山里搞了大约三天,离刘某2家不远的一栋烂屋子竹山里搞了四五天,石牛江镇上七里村一个杀猪的叫龚某初的屋里搞了二三天,莫某武和周革兵家各搞了一天。刘某2在赌场内主要负责联系赌博地点、电话联系参赌人员以及赌场的一些开支,比如支付场地费是刘某2负责,有时也“打和”。莫某某、胡某主要负责“打和”,他们二人抽的水钱都交给刘某2保管。另外石牛江镇的“爱胖子”(指周某民)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有时也联系赌博地点,龚某初家就是“爱胖子”联系的。赌场每天有十几人。24、证人陈某强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4日那天他去了刘某2的赌场,因为他听别人讲刘某2在上七里村搞赌场,他开车去那里是找刘某2要欠的水泥钱。25、证人吴某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他打电话问刘某2要钱,刘某2讲他在石牛江镇开娱乐室,后他去了才发现原来刘某2是组织人员在搞“向天板五”赌博。第一次去赌场是和刘某2、胡某一起去的,在2015年1月8日的样子,赌场设在石牛江镇一户没人住的烂屋子后面的竹山里,参赌人员下注至少10元,上不封顶,莫某某、胡某、刘某2负责“打和”“抽水”,所抽水钱交刘某1,刘某1负责保管水钱并支付赌场一切开支。26、证人文某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上午,他于2015年4月7日亲自到桃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胡德为的办公室,做准备带他表弟刘某1前去投案自首,但4月7日晚上刘某1就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实他因之前在长沙打牌输了钱,约2014年12月中旬,他在桃江县石牛江镇上七里村刘某2(小名“华少爷”“华伢几”)家玩时,便同刘某2、胡某商量要在上七里村搞“向天板五”赌博,等人多了就抽些水钱,还讲好各自带一些人参赌。赌博地点开始是定在刘某2家,搞了两三天,因赌注比较小,没有抽水。之后,刘某2和胡某各自打电话联系了一些参赌人员,参赌人数多了,他们便把赌博地点转移到刘某2屋后的竹山里,赌桌和扑克都是刘某2提供的,刘某2还打电话给莫某某,叫莫某某过来帮忙“打和”,在此期间赌注也提升了,至少10元起,上不封顶。水钱按庄家赢钱的5%抽的,是由刘某2保管。刘某2、胡某、莫某某三人轮流“打和”,刘某2负责保管水钱和赌场开支,他在社会上面子比刘某2大点,他在赌场里就没人来捣乱。在刘某2屋后搞了两三天后,他们把赌博地点转移到了刘某辉家屋后的山里,他为鼓励参赌人员打庄,便对参赌人员讲“只要打庄,就将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后他返还了刘甲1000元,返还自己5000元,返还危某贤2000元。每天赌场里抽的水钱都交给他,在当天赌场收工后他就将除去开支后所剩的的水钱给刘某2。刘某2总共给了他1000元和一条和气生财香烟,给胡某、莫某某每人一天100元工资,约每人发了1500元。他是幕后策划,刘某2负责拉人,刘某2、莫某某、胡某轮流“打和”,从赌场开起至结束一直都在“打和”。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日之前几天,桃江县石牛江镇上七里村的刘某2(小名“华少爷”)给他打电话,说是刘某2在自家开娱乐室,组织了一些人搞“板五”,叫他过去帮忙,一天给100、200元钱给他买烟,并叫他叫一些人过去参赌。接刘某2电话后第二天,他便去了刘某2家,当时赌场设在刘某2家堂屋里,参赌人员有十几个,赌注10元起,上不封顶。第二天中午,他又去了刘某2家,这次赌博地点到了刘某2屋后的竹山里,莫某某负责“打和”,并开始按庄家每注赢钱金额的5%抽水。这天莫某某大约抽水1000元,水钱交给了刘某2保管。后他又到赌场去了大约六次,其中石牛江镇上七里村刘某辉家两天,车冲村龚某初家两天,龚某初旁边一无人居住的房子里搞了两天。这几次在赌场里“打和”的是莫某某和刘某2,他有时也帮忙“打和”。赌场是刘某2为主搞的,主要负责的是莫某某和刘某2,刘某2负责抽水、保管水钱和支付赌场开支,莫某某负责“打和”。他在赌场的那段时间,赌场大约抽水5000元。3、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证实他外号“华少爷”。2014年12月中旬左右,刘某1和胡某来桃江县石牛江镇上七里村他家来玩时,胡某讲刘某1在长沙打牌输了钱,不如在本地开个娱乐室(意思是赌场)搞些钱。当时他和刘某1都同意胡某的提议。于是刘某1就安排他和胡某联系一些爱打牌的人来搞“向天板五”,同时安排胡某负责在娱乐室发牌。开始是在他自己家里搞,因赌注较小,没有抽什么水钱。在他家搞了两三天后,他和胡某都叫了一些平时爱打牌的人来赌场玩,参赌的人多了后,他们便将赌博场地搬到了他家屋后的空地上,下注金额提升到10元起码,上不封顶,同时赌场按庄家赢钱的5%开始抽水。他打电话将莫某某也叫来了,刘某1便安排莫某某在赌场里“打和”。之后,赌场里便是胡某和莫某某负责“打和”,他负责电话联系参赌人员以及维持赌场秩序,刘某1负责保管水钱。在此期间,刘某1为了鼓励参赌人员打庄,便对参赌人员讲“只要打庄,就将打庄期间所抽水钱的20%返还给打庄者”。他记得牛田镇的刘甲和高桥乡的危某贤都从刘某1手中得了返还的水钱。后他们将赌场搬到一个没人住的烂屋子后面的山里,刘甲从刘某1手中得了返的1000元水钱,危某贤总共得了返的2000元水钱。他们的赌场从2014年12月底左右开始,到2015年1月14日下午结束,搞了十几天,赌场在他家、莫某武家、龚某初家以及一个没人居住的屋子后的山里都有开设。赌场主要是刘某1负责,刘某1分配他、胡某、莫某某的工作,安排他在赌场里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赌博场地和维持赌场秩序,安排胡某和莫某某“打和”。胡某和莫某某“打和”所抽的水钱都交给刘某1,刘某1支付赌场开支后,每天支付他、胡某、莫某某每人300、400元的工资,他们三人每人共得了约2000元钱。其余的钱都归刘某1所有。赌场具体抽了多少水钱他不清楚,从刘某1讲“所抽水钱按20%返还给打庄者”这期间,刘甲返了1000元,危某贤返了2000元,按比例计算,赌场抽水应该是15000元左右。4、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或4日晚上10时许,他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广通宾馆(原桃江电力大楼),附近遇到“华少爷”(指刘某2),“华少爷”讲他在石牛江开了一家娱乐室,叫他去捧场。第二天,他就叫搞摩托车出租的周某民送他到“华少爷”的娱乐室,周某民将他送到了离“华少爷”家不远的一栋烂平房内,这时他发现“华少爷”所称的娱乐室是“华少爷”组织的一些人搞“向天板五”赌博活动的场所,参赌人员有十几个,加上在旁边看的大约有30人。赌注10元起码,上不封顶。这天下午,刘某1和胡某也到了赌场里,胡某来赌场后就开始在赌场“打和”。赌场按庄家赢钱的5%抽水,水钱用一块毛巾包着,“华少爷”不参赌的时候就守着水钱,一般满100元刘某1就会将水钱拿走,“华少爷”除参赌、守水钱外,还不断联系人员来参赌。第三天的时候,赌场还是设在那栋烂平房后面的地坪里,“华少爷”就叫他在赌场里“打和”,因参赌人比较少,一上午只抽了100、200元水钱。到下午的时候,由胡某接着“打和”,胡某抽了多少水钱他不清楚,他和胡某抽的水钱都被刘某1拿走了。之后他又三次去了“华少爷”的赌场。赌场里除了他和胡某“打和”外,“华少爷”自己有时也“打和”。他在赌场的那段时间,“华少爷”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参赌人员和支付参赌人员工资,刘某1负责保管水钱,胡某和他主要是“打和”,至于谁为主他不清楚。他一共得了400元工资。四、辨认笔录证实刘甲能辨认出在赌场内“打和”的“铁伢几”(指胡某);危某贤能辨认出在赌场内“打和”的莫某某、胡某、刘某2以及赌场老板刘某1;张某光能辨认出在赌场内“打和”的刘某2、胡某、刘某1、莫某某。五、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以及赌博现场遗留物品、车辆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符某申、被告人刘某2、胡某、莫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之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均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胡某、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1被抓获时,其正在娱乐室打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准备投案”或系“正在投案途中”,故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1、刘某2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莫某某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胡某、莫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四、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1的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先行羁押的24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刘某2的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7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胡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先行羁押的29日已折抵刑期;被告人莫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先行羁押的37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素娟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