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友尚香港有限公司与福建天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尚香港有限公司,福建天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友尚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新界。法定代表人:黄焦钩,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俞素琴,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天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开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陈巧玲,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尚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天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尚香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64元,撤诉减半收取144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文人民陪审员 卓雄波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玉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