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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徐瑞波、刘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瑞波,刘永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297号原告XX,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徐瑞波,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永波,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徐瑞波、刘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穆卫兵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银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