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财保伍家支公司与周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02-6号。负责人王丹,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义,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与周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