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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与王琼、高长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王琼,高长健,王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王琼。被执行人高长健。被执行人王林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诉王琼、高长健、王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