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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尤丹与高鑫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丹,高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009号原告:尤丹,女,43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孙忠奎,男,58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鑫,男,2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丹诉被告高鑫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