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尤丹与高鑫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丹,高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009号原告:尤丹,女,43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孙忠奎,男,58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鑫,男,2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丹诉被告高鑫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