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周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周宣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邱志华。被执行人周宣任,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钦州市钦南区。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宣任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宣任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151号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宣任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陈泓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