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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德顺与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005号原告:孙德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孔令巍,系辽宁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一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96430-X。负责人:魏春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丽静,系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南南,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顺诉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4元,减半收取7,757元,由原告孙德顺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审 判 员  由 成人民陪审员  王笑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