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卫某某诉路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路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6民初42号原告卫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长治市郊区黄碾镇黄南村人。被告路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黎城县停河铺乡停河铺村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住所地黎城县桥北路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路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申 慧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义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