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露安与杨挺、沈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露安,杨挺,沈伟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196号原告:赵露安,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挺,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沈伟萍,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赵露安为与被告杨挺、沈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两被告立即共同返还原告赵露安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5年1月5日起算、另本金50000元自2015年3月2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露安的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挺、沈伟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挺、沈伟萍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5日,被告杨挺向原告赵露安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事实;同年3月2日,被告杨挺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2日,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事实。后被告经催讨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6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挺、沈伟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露安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5年1月5日起算、另本金50000元自2015年3月2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80元,由被告杨挺、沈伟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可可人民陪审员 缪元华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