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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金禄明与被告沈云龙、曾慎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禄明,曾慎洪,沈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1193号原告金禄明,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邓维林,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沈云龙,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原告曾慎洪,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禄明与被告沈云龙、曾慎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禄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禄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禄明负担。审判员 易 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其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