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开原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博、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辽MT08**号小型轿车载乘车人边某某沿彰恒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原市松山镇英城子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郭金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金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之后果。案发后,孙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郭金某系生前头部受到较大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酒精定量检测,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0mg/100ml。经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金某无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理赔款外,孙某一次性赔偿郭金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孙某供述;证人郭宇某、边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检验意见书;酒精定量检测报告证明送检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0mg/100ml;孙某驾驶证,准驾车型C1;辽MT08**号行驶证;郭金某死亡证明;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辽MT08**号车保险单;户口证明;孙某无前科劣迹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李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井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