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21-3号
申请执行人:付丛林,男。
被执行人:刘义平,男。
被执行人:岳俊彦,女。本院在执行付丛林与刘义平、岳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岳俊彦名下位于一套,现因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俊彦名位于聊城市凤凰新城桂花园3号楼04号(房产证号01××3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际森
审判员 谢润林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