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2721-3号

付丛林与刘义平、岳俊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丛林,刘义平,岳俊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21-3号

申请执行人:付丛林,男。

被执行人:刘义平,男。

被执行人:岳俊彦,女。本院在执行付丛林与刘义平、岳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岳俊彦名下位于一套,现因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俊彦名位于聊城市凤凰新城桂花园3号楼04号(房产证号01××3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际森

审判员  谢润林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