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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浏阳市礼盛出口花炮厂与张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礼盛出口花炮厂,张书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807号原告浏阳市礼盛出口花炮厂。投资人黄蔚礼,厂长。被告张书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礼盛出口花炮厂与被告张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礼盛出口花炮厂撤回对张书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84元,减半收取2642元,由浏阳市礼盛出口花炮厂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