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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中起与盖建英、滨州市民园冷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起,盖建英,滨州市民园冷藏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606号原告:高中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建英,滨州市民园冷藏厂负责人。被告:滨州市民园冷藏厂,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东首开发区。负责人盖建英,该厂总经理。原告高中起诉被告盖建英、滨州市民园冷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高中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中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中起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高中起负担。审 判 长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