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史亚军与被告李东、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亚军,李东,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255号原告史亚军,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李东,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史亚军与被告李东、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于韶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陈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0日,被告李东在原告处借款11000元,约定利息3分,2015年1月20日还清,被告陈磊为借款担保,二被告于借款之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李东偿还利息至2015年2月,欠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二被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息2分计算,自2015年2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李东、陈磊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承认原告史亚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双方借款欠据未约定利息,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利息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磊担保责任超过担保期限,不承担保证责任。李东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承认原告迟艳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偿还原告史亚军借款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韶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