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泰州市斯波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贡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斯波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贡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4446号原告泰州市斯波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根,该公司员工。被告贡建良。原告泰州市斯波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波兰公司)与被告贡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波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松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贡建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斯波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贡建良向斯波兰公司支付欠款54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1日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至2014年8月22日,贡建良欠购买斯波兰公司制冷设备的价款66200元。贡建良曾于2013年9月27日承诺在2014年4月底前付清价款,逾期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自2014年5月份开始,斯波兰公司多次要求贡建良付款,但其仅支付12000元,尚欠54200元。被告贡建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贡建良向斯波兰公司购买制冷设备,欠斯波兰公司价款。2013年9月27日,贡建良向斯波兰公司承诺分期于2014年4月底前付清价款;若逾期付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此后,贡建良支付部分价款。至2014年12月29日,尚欠66000元。此后,贡建良支付价款12000元,尚欠54000元。上述事实,有斯波兰公司的陈述、贡建良出具给斯波兰公司的欠条2张及确认欠款的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斯波兰公司与贡建良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斯波兰公司履行了出卖义务,贡建良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贡建良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贡建良尚欠价款54000元,斯波兰公司要求贡建良支付其余价款200元不予支持。贡建良承诺逾期付款支付利息,即是承诺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贡建良向泰州市斯波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54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5月1日至支付该款时按月利率2%计算的损失。二、驳回泰州市斯波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贡建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8元,由泰州市斯波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元,贡建良负担5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