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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荣与合水县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合水县交通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069号原告:张某被告:合水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张荣与合水县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