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荣与合水县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合水县交通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069号原告:张某被告:合水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张荣与合水县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