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王伟平、李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王伟平,李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813号原告陈永胜,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告王伟平,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李学良,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胜诉被告王伟平、李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永胜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学良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为陈永胜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学良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存款后余额方可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