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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吉阳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阳,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吉阳,男。被执行人:张杰,男。申请执行人吉阳与被执行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628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吉阳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杰清偿借款8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张杰与申请人吉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杰自愿从2016年10月30日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吉阳2000元;申请执行人吉阳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900元由被执行人张杰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2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