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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尹清党与陈殿选、陈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党,陈殿选,陈永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819号原告:尹清党,男,1963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殿选,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永昌,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尹清党诉被告陈殿选、陈永昌杨朝激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尹清党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清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殿选、陈永昌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殿选、陈永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清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清党撤回对被告陈殿选、陈永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清党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