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勇与曾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曾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曾皓,男,1976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曾皓个人独资企业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的股权在52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安涛审判员 罗 强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