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安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安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彩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696号原告:乐山安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牡丹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宇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杭岐,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虹,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原告乐山安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其它方式不能向被告送达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 敏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人民陪审员 郑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